2006年2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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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杭州众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门思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沈水龙:
  本院受理原告董智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它方法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由你支付货款3790元。本院定于2006年5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次日起30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申请人永融特殊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山支行于2005年12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AA/01 70341075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4810.00元,出票人杭州杭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未背书转让)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顾振祥: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你与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与黎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204.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6年5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王二林: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王店镇宝达塑料电器厂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6年5月12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褚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其法诉你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本院判决你立即给付原告代为偿付的借款及利息4325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吕建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健民、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天上午8: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本院于200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05年10月21日,票据号码AA/01 64225846,金额人民币柒仟贰佰肆拾叁元整,申请人为东阳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中成药分公司,出票行南街支行,收款人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5)东民催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本院于200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05年10月21日,票据号码AA/01 64225832,金额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玖分,申请人为东阳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出票行南街支行,收款人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5)东民催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洁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本院已于2005年11月29日受理南京金海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CA/01 00216491,票面金额3万元,持票人南京金海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5)永民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金海威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吴立业:
  本院受理了原告宋立善诉丽水市路桥工程处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届满后的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琚国贞:
  本院受理原告周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方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诉你与郑红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

  姜子华、刘巨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3日